以下為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中的常考知識點——民事訴訟的訴訟管轄,搭配習題對知識點進行理解,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學起來吧!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常考知識點:民事訴訟的訴訟管轄
知識考點: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也稱普通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十種情形。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三類: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向兩個以上法院起訴的,由立案的法院管轄。
配套習題:
【單選題】擇訴訟管轄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C.甲只能向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D.甲可以選擇向乙住所地或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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