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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8 種)
2.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簡寫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 個月以上不滿 1 年的,按 1 年計算;不滿 6 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 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 12 年。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 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
【提示】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不同。
(1)①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②違約金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
③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而違約金的支付只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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