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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措施之保全與強制執行
(1)稅收保全措施
情形: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具體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3)強制執行措施
情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具體措施: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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