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1.《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具體行政行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包括規章、法規、法律)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2.《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第7章)
(1)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①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②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③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④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⑤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⑥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頒發稅務登記證,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
⑦資格認定行為;
⑧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⑩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⑪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⑫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2016年新增)
(二)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費用: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5.申請復議的前提條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人按規定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第7章)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第7章)
6.原則上復議不停止執行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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