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精講3
法的形式
(一)種類
我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二)制定機關與效力等級
(三)法的沖突解決機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不同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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