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五章
(四)會計檔案的銷毀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銷毀。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而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三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內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方法包括:
(1)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
(2)授權批準控制。
(3)會計系統控制。
(4)預算控制。
(5)財產保全控制。
(6)風險控制。
(7)內部報告控制。
(8)電子信息技術控制。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會計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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