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稅務檢查
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批準,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第五節 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務管理的法律責任
二、違反納稅申報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法律責
四、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五、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七、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八、拖欠稅款行為的法律責任
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十、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十一、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不履行稅收法規規定職責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