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綜合能力高頻考點: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1)集中控制型系統
集中控制型系統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顯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配接的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根據消防應急燈具電源供電方式的不同,集中控制型系統分為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和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兩類。
1)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集中控制型系統由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相關附件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由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未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分別控制其配接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根據消防應急燈具電源供電方式的不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分為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和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兩種形式。
1)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由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系統
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由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以上內容可知,集中控制型系統有應急照明控制器,而非集中控制系統沒有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系統有集中電源,而自帶電源的是應急照明配電箱。
2、系統檢查、檢測
(1)燈具的檢查
1)燈具的設置位置和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應采用節能光源的燈具,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于2700K,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標志燈。
2)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應選擇A型燈具,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3)燈具應固定安裝在不燃性墻體或不燃性裝修材料上,不應安裝在門、窗或其他可移動的物體上。
4)燈具在頂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照明燈可采用嵌頂、吸頂和吊裝式安裝。
②標志燈可采用吸頂和吊裝式安裝;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燈宜采用吊裝式安裝。
5)燈具在側面墻或柱上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可采用壁掛式或嵌入式安裝;
②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時,燈具表面凸出墻面或柱面的部分不應有尖銳角、毛刺等凸出物,凸出墻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離不應超過20mm。
6)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②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③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7)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應小于表的規定值。【規范已經變更,按照新規范學】
(2)標志燈的檢查
1)標志燈的標志面宜與疏散方向垂直。
2)出口標志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應安裝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內側上方居中的位置。
②室內高度不大于3.5m的場所,標志燈底邊離門框距離不應大于200mm;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③采用吸頂或吊裝式安裝時,標志燈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所在墻面的距離不宜大于50mm。
3)方向標志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應保證標志燈的箭頭指示方向與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②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兩側的墻面或柱面上時,標志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應小于1m。
③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時,室內高度不大于3.5m的場所,標志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2.2m~2.5m;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④當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轉角處的上方或兩側時,標志燈與轉角處邊墻的距離不應大于1m。
⑤樓層標志燈應安裝在樓梯間內朝向樓梯的正面墻上,標志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2.2m~2.5m。
(3)照明燈的檢查照明
1)照明燈宜安裝在頂棚上。
2)當條件限制時,照明燈可安裝在走道側面墻上,安裝高度不應在距地面1m~2m之間;在距地面1m以下側面墻上安裝時,應保證光線照射在燈具的水平線以下。
3)照明燈不應安裝在地面上。
4)照明燈最低照度【規范已經變更,按照新規范學】
3、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調試
調試項目 | 調試內容 |
應急照明 控制器 | ①自檢功能;②操作級別;③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④故障報警功能;⑤消音功能;⑥一鍵檢查功能。 |
集中電源 | ①操作級別;②故障報警功能;③消音功能;④電源分配輸出功能;⑤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轉換手動測試功能;⑥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⑦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燈具應急狀態保持功能。 |
應急照明 配電箱 | ①主電源分配輸出功能;②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主電源輸出關斷測試功能;③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通信故障連鎖控制功能;④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應急狀態保持功能。 |
4、系統維護管理
檢查對象 | 檢查項目 | 檢查數量 |
集中控制型系統 | 手動應急啟動功能 | 應保證每月、季對系統進行一次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檢查 |
火災狀態下自動應急啟動功能 | 應保證每年對每一個防火分區至少進行一次火災狀態下自動應急啟動功能檢查 | |
持續應急工作時間 | 應保證每月對每一臺燈具進行一次蓄電池電源供電狀態下的應急工作持續時間檢查 | |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 手動應急啟動功能 | 應保證每月、季對系統進行一次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檢查 |
持續應急工作時間 | 應保證每月對每一臺燈具進行一次蓄電池電源供電狀態下的應急工作持續時間檢查 |
5、系統的故障及處理
(1)應急照明控制器故障報警
故障原因 | 故障處理 |
1)應急照明控制器在與其相連的燈具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接觸不良。 2)主電源欠壓。 3)備電的充電器與備電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接觸不良。 4)應急照明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接觸不良。 5)應急照明控制器與每臺應急電源和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之間連接線開路或短路、接觸不良。
| 1)檢查排除應急照明控制器在與其相連的燈具之間的連接線路故障位置,予以維修或更換。 2)檢查主電源欠壓原因,市電供電電壓是否正常,供電開關是否在正常位置,進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電壓是否正常,確認后予以維修或更換。 3)檢查備電的充電器與備電之間的連接線線路故障位置,予以維修或更換。 4)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線路故障位置,予以維修或更換 5)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與每臺應急電源和各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之間連接線路故障位置,予以維修或更換。 |
(2)集中電源故障報警
故障原因 | 故障處理 |
1)集中電源充電器與電池之間連接線開路、接觸不良。 2)應急輸出回路開路 3)應急狀態下電池電壓低于過放保護電壓值。 | 1)檢查排除集中電源充電器與電池之間連接線線路故障位置,予以維修或更換 2)檢查應急輸出回路線路故障位置,予以維修或更換。 3)將系統恢復至正常狀態,檢查電池能力,如果電池電壓過低,應及時更換電池。 |
(3)燈具故障
故障原因 | 故障處理 |
1)燈具主電未接入。 2)燈具本身損壞。 3)燈具電池損壞電壓低或無電壓。 | 1)檢查燈具是否接入主電,將燈具接入主電源,檢查燈具能否充電,燈具主電源燈和充電燈是否處于工作狀態。 2)更換燈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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