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比 | 相關內容 |
3% | (1)氣體滅火系統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其面積不應大于防護區總內表面積的3%,且開口不應設在底面。 (2)干粉儲存容器要求實際充裝量不得小于設計充裝量,也不得超過設計充裝量的3%。 |
5% | (1)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表的規定減少25%。(同單、多層民建)。 (2)氣動驅動裝置儲存容器內氣體壓力不低于設計壓力,且不得超過設計壓力的5%。 (3)IG541和高壓CO2氣體滅火系統應采用充裝的滅火劑進行模擬噴氣試驗,試驗采用的容器數量應為設計用量所需容器總數的5%,且不少于1個。 (4)房間被書架、設備或隔斷等分隔,其頂部至頂棚或梁的距離小于房間凈高的5%時,每個被隔開的部分應至少安裝一只點型探測器。 (5)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電壓控制輸出應采用直流24V ,其電源容量應滿足受控消防設備同時啟動且維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線路壓降超過5%時由現場提供。 |
10% | (1)當頂棚或墻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狀塑料時,厚度應≤15mm面積應≤該房間頂棚或墻面面積的10%。 (2)圖書/檔案/票據/文物資料庫等,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10%。 (3)當儲存容器中充裝的二氧化碳損失量達到其初始充裝的10%時,應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及時補充。 (4)采用機械排煙方式,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 (5)低壓CO2氣體滅火系統應采用二氧化碳滅火劑進行模擬噴氣試驗,試驗要選定輸送管道最長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進行,噴放量不應小于設計用量的10%。 (6)儲存容器中充裝的二氧化碳質量損失大于10%時,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檢漏裝置應正確報警。 (7)火災報警控制器:任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均不應超過3200點,其中 每一總線回路連接的設備總數不宜超過2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 (8)消防聯動控制器:任一臺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地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所控制的各模塊總數不應超過1600點,每一聯動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1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 (9)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且不少于50只的備品(新規范現在修正為1%)。 (10)應選取送風系統末端所對應的送風最不利的三個連續樓層模擬起火層,及其上下層,封閉避難層(間)僅需選取本層,調試送風系統使上述樓層的樓梯間、前室及封閉避難層(間)風壓值及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值與設計值的偏差不大于10%。 (11)開啟任一防煙分區的全部排煙口,風機啟動后測試排煙口處的風速,風速、風量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設計值的10%。 (12)設有補風系統的場所,還應測試補風口風速,風速、風量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設計值的10%。 (13)排煙窗的溫控釋放裝置,排煙防火閥的易熔斷片應有10%的備用件,且不少于10只。 |
20% | (1)鹵代烷滅火系統模擬噴氣試驗不應采用鹵代烷滅火劑,宜采用氮氣進行。氮氣儲存容器與被實驗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用的滅火劑儲存容器的結構、型號、規格應相同;鏈接與控制方式要一致,充裝壓力相等,氮氣儲存容器數不應小于滅火劑儲存容器數的20%,且不少于1個。 (2)采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送風量應按計算值(或規定的)送風量增加20%。 |
25%
| (1)室內或走道的任一點至防煙分區內最近的排煙窗的水平距離≤30m,當公共建筑室內高度超過6.00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可增加25%。 (2)當排煙閥(口)設在吊頂內,并通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封閉式吊頂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1.50m/s;非封閉吊頂的開孔率≥吊頂凈面積的25%,且應均勻布置。 (3)步行街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開口的有效面積≥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 。 (4)下沉式廣場確需設置防風雨篷時,防風雨篷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 ,開口高度≥1.0m ;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60%百葉通風口面積。 (5)兩座丙、丁、戊類廠房(單多層民用建筑)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墻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 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各≤該外墻面積的5%,其防火間距減少25% 。 (6)采用無線通信方式時,通信模塊的間距≤額定通信距離的75%,模塊應設置在明顯部位且有明顯標志。 (7)民用建筑內疏散距離當該場所全部設置自噴系統時,可增25%。 (8)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在循環使用前應經凈化處理,并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
30%
| (1)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處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不能大于本防火分區總寬度的30%。 (2)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筑面積乘以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燈飾展示建筑,其人員密度可按規定值的30%確定。 (3)在裝有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表的1.3倍確定(增加30%)。 (4)干式系統的作用面積按表的1.3倍確定;每個雨淋閥控制的噴水面積≤表的作用面積(增加30%)。 (5)歌舞娛樂、網吧、商場、寺廟以及地下場所等的滅火器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應在計算結果的基礎上增加30% 。 (6)當撲救固體深位火災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7min,并在2min內使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 。 (7)模擬噴放試驗采用干粉滅火劑和自動啟動方式,干粉用量不少于設計用量的30%。 (8)感煙火災探測器在格柵吊頂場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 1)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15%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下方。 2)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30%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上方。 3)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15%~30%時,設置部位應根據實際試驗結果確定。 4)探測器設置在吊頂上方且火警確認燈無法觀察到時,應在吊頂下方設置火警確認燈5)地鐵站臺等有活塞風影響場所,比例為30%-70%時,宜同時設置在吊頂上方和下方。 (9)當排煙系統采用無機玻璃風管時,應每年對該風管進行檢查,檢查面積應不小于風管面積的30%。 (10)人防工程中,在一個防火分區內,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寬度之和,不小于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總寬度的70%(減少30%)。 |
34% | 二氧化碳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
37% | 步行街兩側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 。 |
50%
| (1)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井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50% 。 (2)柴油機消防水泵的供油箱應根據火災延續時間確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積應按 1.5L/kW 配置,柴油機消防水泵油箱內儲存的燃料不應小于50%的儲量。 (3)當高層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水池儲存室內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量確有困難,且火災時補水可靠時,其總有效容積≥室內消防水量的50%。 (4)建筑內設有自動噴水、水噴霧、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等一種或兩種以上自動水滅火系統全保護時,多層建筑室內消火栓系統設計流量可按3.5.2減少50%,但≥10L/s。 (5)消防給水管網防晃支架的強度,應滿足管道、配件及管內水的自重+50%的水平方向推力時不損壞或不產生永久變形。 (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貨架儲物倉庫應采用鋼制貨架并用通透性層板,層板通透部分的面積不應小于層板總面積的50%;當采用木制貨架及采用封閉層板貨架的倉庫,應按堆垛儲物倉庫設計。 (7)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層建筑,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應采用樓梯間多點部位送風的方式,送風口之間距離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50%。 (8)補風系統應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補風量≥排煙量的 50%。 (9)建筑面積≤5000㎡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
70% | 通透性吊頂場所灑水噴頭的布置:當通透面積占吊頂面積的比例大于70%時,噴頭應設置在吊頂的上方。 |
120% | (1)水泵流量揚程性能曲線應為無駝峰、無拐點的光滑曲線,零流量時的壓力不應大于設計工作壓力的140%,且宜大于設計工作壓力120%。 (2)水泵出水管超壓泄壓閥的泄壓值不應小于設計揚程的120%。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輸出功率宜大于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全負荷功率120% 。 |
150% | (1)消防水泵當出流量為設計流量的150%時,其出口壓力不應低于設計工作壓力的65%。 (2)減壓閥應根據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和壓力選擇,且設計流量應在減壓閥流量壓力特性曲線的有效段內,并校核在150%設計流量時,減壓閥的出口動壓不應小于設計值的65%。 (3)軸流深井泵安裝于水井時,其淹沒深度應滿足其可靠運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為150%設計流量時,其最低淹沒深度應是第一個水泵葉輪底部水位線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沒深度應至少增加0.3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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