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要求
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將任一回路與控制器相連接后,接通電源。按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l6808的有關要求,采用觀察、儀表測量等方法逐個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滿足標準要求:
1、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3、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1min內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記錄報警時間;再使其它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4、消音和復位功能。
5、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6、高限報警或低、高兩段報警功能。
7、報警設定值的顯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負載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氣體探測器同時處于報警狀態(探測器總數少于4只時,使所有探測器均處于報警狀態)。
9、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本條第8款的檢查。
10、依次將其他回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本條第2—8款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