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得知,注冊消防工程師將面臨如下注冊監管: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注冊消防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2)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定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抽查計劃。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監督抽查計劃,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抽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抽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注冊消防工程師違法執業行為,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
(4)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撤銷注冊。
(5)注冊消防工程師出現注銷注冊情形的,注冊審批部門應當予以注銷注冊,并將其注冊證、執業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6)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
(7)注冊消防工程師聘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檔案,并確保執業檔案真實、準確、完整。
(8)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9)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