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修車庫其他防火分隔要求
1、為汽車庫、修車庫服務的以下附屬建筑,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貯存量不大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
2)總安裝容量不大于5.0mV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的乙炔氣瓶庫。
3)1個車位的非封閉噴漆間或不大于2個車位的封閉噴漆間。
4)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物品生產場所。
2、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建筑合建時,當貼臨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隔開;設在建筑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停車場)、修車庫與其他部分,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門、洞口的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上、下窗之間墻的高度,不應小于1.2m 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3、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修車庫內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和噴漆的工段,且超過3個車位時,均應采用防火隔墻等分隔措施。
4、附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的消防控制室、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煙、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應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相互隔開或與相鄰部位分隔。
5、除敞開式汽車庫、斜樓板式汽車庫外,其他汽車庫內的汽車坡道兩側應采用防火墻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采用水幕、防火卷簾或甲級防火門等與停車區隔開;但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設置水幕、防火卷簾或甲級防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