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電站建筑防火設計要求
1)變電站建(構)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和變電站內的建(構)筑物與變電站外的民用建(構)筑物及各類廠房、庫房、堆場、貯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2)設置帶油電氣設備的建(構)筑物與貼鄰或靠近該建(構)筑物的其他建(構)筑物之間應設置防火墻,控制室室內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3)地下變電站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其防火分區面積可增大1.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4)當變電站內建筑的火災危險性為丙類且建筑的占地面積超過3000m2時,變電站內的消防車道宜布置成環形;當為盡端式車道時,應設回車場地或回車道。消防車道寬度及回車場的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