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內容為胡云老師版2019年一級消防工程師《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精講班培訓課程-消防基礎知識(二),含消防安全技術實務課程視頻、培訓課件講義,包括燃燒性能參數,燃燒產物及典型物質的燃燒,火災的定義、分類與危害等內容,免費試聽胡云老師精講班課程>>
第一篇 消防基礎知識
第2講 消防基礎知識(二)
四、燃燒性能參數
(—)閃點
1.閃點的定義
根據《消防詞匯:第1部分:通用術語》(GB 5907.1—2014),閃點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在試驗火焰作用下發生閃燃的最低溫度。
2.閃點的意義
閃點是可燃性液體性質的主要標志之一,是衡量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的重要參數。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反之則越小。閃點與可燃性液體的飽和蒸氣壓有關,飽和蒸氣壓越高,閃點越低。在一定條件下,當液體的溫度高于其閃點時,液體隨時有可能被引火源引燃或發生自燃;若液體的溫度低于閃點,則液體不會發生閃燃,更不會著火。
幾種常見易燃或可燃液體的閃點見表1-1-1。
3. 閃點在消防上的應用
閃點小于28 ℃的為甲類;閃點不小于28℃,但小于60 ℃的為乙類;
(二)燃點
1.燃點的定義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物質在外部引火源作用下表面起火并持續燃燒一定時間所需的最低溫度,稱為燃點。
(三)自燃點
1.自燃點的定義
在規定的條件下,可燃物質產生自燃的最低溫度稱為自燃點。在這一溫度時,物質與空氣(氧)接觸,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發生燃燒。
2.常見可燃物的自燃點
自燃點是衡量可燃物質受熱升溫導致自燃危險的依據。可燃物的自燃點越低,發生自燃的危險性就越大。幾種常見可燃物在空氣中的自燃點見表1-1-3。
第三節 燃燒產物及典型物質的燃燒
(一) 燃燒產物的概念
由燃燒或熱解作用產生的全部物質稱為燃燒產物,分為完全燃燒產物和不完全燃燒產物。完全燃燒產物是指可燃物中的C被氧化生成CO2(氣)、H被氧化生成H2O(液)、S被氧化生成SO2(氣)等;而CO、NH3(氨氣)、醇類、醛類、醚類等是不完全燃燒產物。燃燒產物的數量、組成等隨物質的化學組成及溫度、空氣的供給情況等的變化而不同。
(二)燃燒產物的危害性
火災中常見可燃物的燃燒產物見表1-1-4
二、幾類典型物質的燃燒產物
(二)木材和煤
(三)金屬的燃燒產物
第二章 火災
第一節 火災的定義、分類與危害
一、火災的定義
根據《消防詞匯第1部分:通用術語》(GB/T 5907.1—2014 ),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
二、火災的分類
(一)按照燃燒對象的性質分類
按照《火災分類》(GBJ4968—2008)的規定,火災分為A、B、C、D、E、F六類。
A類火災: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通常具有有機物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例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等火災。
B類火災:液體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例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等火災。
C類火災:氣體火災。例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氫氣、乙炔等火災。
D類火災:金屬火災。例如,鉀、鈉、鎂、鈦、鋯、鋰等火災。
E類火災: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例如,變壓器等設備的電氣火災等。
F類火災: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如動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災。
(二)按照火災事故所造成的災害損失程度分類
依據國務院2007年4月9日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消防機構將火災相應地分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2)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 5 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 000萬元以上5 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4)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 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上面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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