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 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 100000㎡ 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00㎡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 0.5h。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保證建筑中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條件,應急備用照明主要用于建筑中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別重要崗位的照明。在火災時,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保障這些照明,十分必要和重要。
本規范中的“消防應急照明”是指火災時的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對于疏散照明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試驗和火災證明,單、多層建筑和部分高層建筑著火時,人員一般能在 10min 以內疏散完畢。本條規定的連續供電時間,考慮了一定安全系數以及實際人員疏散狀況和個別人員疏散困難等情況。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醫院等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員體質弱、人員較多或疏散距離較長,會出現疏散時間較長的情況,故對這些場所的連續供電時間要求有所提高。
通常,自備獨立電源的應急照明方式具有較高的可靠性。但鑒于當前我國這類設施的實際使用情況,為保證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用電的安全可靠,設計要盡可能采用集中供電方式。應急備用電源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均需在主電源斷電后能立即自動投入,并保持持續供電,功率能滿足所有應急用電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在設計供電時間內連續供電的要求。
10.2.7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座位數超過 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有條件時需要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筑范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為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預防火災的能力,要求此類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電氣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筑火災的主要原因。電氣火災隱患形成和存留時間長,且不易發現,一旦引發火災往往造成很大損失。根據有關統計資料,我國的電氣火災大部分是由電氣線路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類型較多,本條規定主要指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一般由電流互感器、漏電探測器、漏電報警器組成。該系統能監控電氣線路的故障和異常狀態,發現電氣火災隱患,及時報警以消除這些隱患。由于我國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統,在設置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在接地型式為 TN-C 的系統中,就要將其改造為TN-C-S、TN-S 或局部 TT 系統后,才可以安裝使用報警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10.3.2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 1.0 lx;
2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 3.0 lx;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 10.0 lx;
3 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 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區域均為疏散過程中的重要過渡區或視作室內的安全區,適當提高疏散應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員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條件,有效減少人員傷亡。本條規定設置消防疏散照明場所的照度值,考慮了我國各類建筑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影響人員疏散的問題,參考了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相關標準,但仍較這些國家的標準要求低。因此,有條件的,要盡量增加該照明的照度,從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11.0.4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規定是比照本規范第 5.4.3 條和第 5.4.4 條有關三級和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的。
本條對于木結構的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要求其只能采用單層的建筑,并宜采用膠合木結構,同時,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 11.0.3 條的要求。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較大的面積和較高的空間,膠合木具有較好的耐火承載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優勢,無論外觀與日常維護,還是實際防火性能均較鋼材要好。
11.0.7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 5.5 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 200㎡ 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25 人時,可設置 1部疏散樓梯;
2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11.0.7-1 的規定;
表 11.0.7-1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3 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 11.0.7-2的規定計算確定;
表 11.0.7-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
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條文說明】
本條第 2、3、4 款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是結合木結構建筑的整體耐火性能及其樓層的允許建筑面積,按照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設計的原則,比照本規范第 5 章的有關規定確定的。本條表 11.0.7-1中的數據取值略小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對應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