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5第三章規定
3.0.1 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輕危險級
2 中危險級
Ⅰ級
Ⅱ級
3 嚴重危險級
Ⅰ級
Ⅱ級
4 倉庫危險級
Ⅰ級
Ⅱ級
Ⅲ級
3.0.2 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用途、容納物品的火災荷載及室內空間條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災特點和熱氣流驅動噴頭開放及噴水到位的難易程度后確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A。
3.0.3 當建筑物內各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及滅火難度存在較大差異時,宜按各場所的實際情況確定系統選型與火災危險等級。
附錄A 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