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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析:消防安全違法適用拘留法律指引(附實例)

來源:233網校 2016-12-21 11:19:00
導讀:不管你是普通市民、員工或是生產經營者,你有沒有擔心過因不懂消防而違法被拘留?小編為大家奉上消防違法適用拘留法律指引!新手如何備考效率更高?點擊查看>>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

    實例情形

    1、出租屋違規儲存液化石油氣。違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第8.6.7條和《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2、門店違規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臨街門店違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4.2條第二款規定。

    3、工廠違規儲存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工廠、企業違反《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違規儲存白電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4、餐廳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廳違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4.2條第二款規定違規使用“環保油”。

    5、高層民用建筑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高層民用建筑內違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4.16條的規定違規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代、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易燃易爆物品的認定

    通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確定。

    《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第三款規定,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通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查詢確定。

    對于儲存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沒有產品說明,也沒有具體的品名、別名的(如洗機水、洗網水等),可通過詢問違法嫌疑人或知情人員了解物品的名稱、燃燒性質、火災危險性特征以及滅火方法進行確認。此確認方式需在詢問筆錄中進行多次詢問。并通過包裝外觀標識、文字說明、標簽規范等方式予以確定。

    二、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實例情形

    違反規定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比如加油站)吸煙。

    違反規定在加油站吸煙,違反《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

    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解析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本項包括的違法行為包括:違反規定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違反規定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如使用打火機、火柴等。

    三、違規使用明火作業

    實例情形

    1、違反規定在具有火災的場所使用明火的。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2、無證人員進行電焊、氣焊作業的。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解析

    1、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本項包括的違法行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部門、行業、單位的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包括在禁止使用明火作業的期間、場所使用明火作業和未經批準手續在限制明火作業的期間、場所使用明火作業。

    2、《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四、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實例情形

    1、指使、強令未取得電焊、氣焊證件的人員進行電焊、氣焊作業。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六十四條第(一)項。

    2、指使未取得自動消防系統操作證件的人員進行作業的。違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解析

    1、《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違法主體主要是指單位負責施工、生產、作業的管理人員或者指揮生產、作業的人員,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消防安全規定,卻仍然指示或者強迫命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作業,致使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出于危險之中的行為。
    如指使工作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使用明火作業,指使或者強令沒有證書的人員進行電焊作業等。

    3、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控制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流程。本項就是指對指令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的懲罰。本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規定”,包括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部門、行業、單位的規定。

    五、過失引起火災

    實例情形

    1、餐廳廚房因用火不慎引起火災。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罰

    2、工廠違規作業,過失引起火災。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罰。

    3、因行為人用火不慎(燒香供佛)引起火災。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罰。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解析

    1、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火災的行為。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火災后果,如燒電焊、吸煙等行為引起火災。居民自家因用火用電不慎引起火災造成自家財產部分損失,但沒有引起火災蔓延,也沒有給公共安全造成危險的,可以不按本條規定處罰。

    2、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解析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火災現場的完好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和責任,統計火災損失的基礎。如果火災現場被破壞或者是偽造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就不能得到有關火災的真實情況,不能正確地開展調查統計工作。本項規定的“破壞”,是指采取破壞手段使人看不出火災現場的真實情況,如移動現場物品,破壞現場痕跡、清理火災現場等。“偽造”是指將火災現場偽裝成另一種情況給人以假象,甚至制造本不存在的假火災現場等,需要注意的時,行為人破壞、偽造火災現場,往往是出于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等目的,但是否構成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并不以是否具有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的目的為要件。

    七、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場所、部位

    實例情形

    電單車堵塞消防疏散通道亂拉電線充電。電單車違規停放在樓道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并亂拉電線進行充電,具有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情節嚴重,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若有行為人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場所、部位,可依法予以處罰。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解析

    1、本條規定的“拆封”是指拆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設置的封條等查封標記。“使用”是指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禁止使用的場所、部位投入使用或營業等。

    2、臨時查封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23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1)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2)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3各工作日內制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3)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并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4)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筆錄,并進行現場照相、錄音錄像;

    (5)情況緊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檢查人員可以再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24小時內按照上述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6)臨時查封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6)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7)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經依法呈報審批可繼續查封。

    八、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實例情形

    《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代、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場所”主要是指車站、碼頭、學校、醫院、賓館、飯店、商場、影劇院、歌舞廳、體育館、會堂、候機、車、船廳等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指用于旅客運輸且正在運營中的車輛、船只、航空器等機動和非機動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范圍包括火車、長短途公共汽車、無軌電車、機動和非機動船只、民航客機和地鐵列車、高架城鐵列車、有軌電車、磁懸浮列車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

    認定

    1、通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確定。

    2、通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查詢確定。

    3、對于儲存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沒有產品說明,也沒有具體的品名、別名的(如洗機水、洗網水等),可通過詢問違法嫌疑人或知情人員了解物品的名稱、燃燒性質、火災危險性特征以及滅火方法進行確認。此確認方式需在詢問筆錄中進行多次詢問。并通過包裝外觀標識、文字說明、標簽規范等方式予以確定。

    九、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謊報火警)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謊報火警。

    1、若行為人主觀目的是為了擾亂社會秩序,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若行為人主觀目的是影響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活動妨礙社會管理秩序,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解析

    《消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嚴禁謊報火警。“謊報火警”是指故意編造火災情況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火災信息而向有關單位報告的行為,謊報火警可能會引起混亂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影響消防機構的正常工作,因此認定故意謊報火警不以是否有引起混亂或者擾亂消防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目的為要件。應當注意將謊報火警與因為認識判段上的失誤而導致誤報火警或報火警不準確的情況予以區別。

    十、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消防車、消防艇)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解析

    1、本項規定的“阻礙”包括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或者其他非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消防車、消防艇順利執行任務。“消防車、消防艇”包括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各類消防組織的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是指執行滅火救援任務和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對于阻礙公安消防隊消防隊的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阻礙執行職務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解析

    本項規定的“阻礙”包括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未構成犯罪或者其他非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阻撓、妨礙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行防火或者滅火救援的人員。“執行任務”包括依法執行檢查、防火、滅火、救援等任務,不包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外的活動。

    十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志規定,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解析

    1、《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本條所指消防安全規定除了法律、法規外還包括大量的規章以及部門、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規定。

    2、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包括: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入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的行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進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的場所的行為,如駕駛未安裝防火罩的車輛進入危險物品倉庫;攜帶火種等違禁物品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的場所的行為。

    3、消防民警在進入上述場所是也應遵守相關規定。

    十三、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解析

    1、違反《消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這里所規定的“現場工作人員”,是指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的所有的在場的工作人員,包括在場的負責人、管理人員、保安人員、服務人員等。上述人員在發生火災時都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不應當在火災發生時臨陣脫逃,自行逃生。上述人員在發生火災時,沒有立即組織、引導火災現場的人迅速撤離、疏散、脫離火災危險。不履行組織、引導義務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據本條給予處罰。

    2、在實際發生的火災中,有時現場工作人員雖然積極履行了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職責,但仍舊無法避免人身傷亡的后果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對其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十四、阻攔、不及時報告火警

    處罰依據

    違反《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解析

    本項具體包括兩種行為:

    1、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在這一違法行為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人。“阻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阻礙、阻止、攔擋他人報火警的行為。不論行為人阻攔報火警的動機如何,均構成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

    2、在火災發生后,負有特定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這種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對火災負有特定報告職責的人員,如發生火災場所的值班人員、發生火災單位的負責人等。這些人員的職責要求他們在知悉火災發生后及時報警、如果他們在知悉火災發生后不報警或者不及時報警,都構成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及時”是考慮到火警需要緊急處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最快地報警。同時也要考慮到報警條件的區別,如有沒有手機或者其他現代通訊工具。要根據具體情況認定,不能機械認定。

    十五、擾亂火災現場秩序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解析

    是指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破壞火災現場的秩序,擾亂消防組織和群眾迅速、及時組織力量撲滅火災或者疏散,或者不聽勸阻、執意進入火場拿取自家財物等行為的。上述行為必須是影響滅火救援,也就是給滅火救援帶來不便,導致救援被延誤火災損失擴大的,才予處罰。對于有輕微的干擾行為,稍微教育或者制止即可排除的,或者因為驚慌失措等擾亂了火災現場秩序的人,原則上不要按本條的規定處罰。

    十六、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

    處罰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解析

    根據《消防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這里規定的違法行為是指有關人員對于火災現場指揮員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決定的事項,抗拒執行他的指揮,影響迅速、及時撲滅火災的行為,如拒絕向消防隊提供水源,拒絕拆除毗鄰火場的建筑物等,對滅火工作造成妨礙,導致火災損失擴大的。

    十七、失火罪

    失火罪概念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立案標準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失火罪主要追究的是過失引起火災的個人。

    十八、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概念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后果特別嚴重,是指發生重大火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

    案例分析

    (1)小明所在的單位自動消防設施癱瘓,消防部門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單位沒有在期限內及時整改。后來,單位發生了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達五十萬元。應該追究誰的責任?

    (2)小明所在的倉庫未設置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燈,消防部門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單位拒絕整改。后來,單位發生了火災,倉庫管理員小朋未能及時逃出火場,被大火燒死。應該追究誰的責任?

    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的主要是失火單位的法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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