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關于實施《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若干事項的公告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以下簡稱《規定》),結合全省實際情況,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將執行該《規定》的若干事項向社會予以公告。
一、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范圍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二)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并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的一般操作人員。
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類別
(一)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1、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三十萬元以上;
(2)維修用房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3)與滅火器維修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設施;
(4)注冊消防工程師一人以上,具有滅火器維修技能的人員五人以上;
(5)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筑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2)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設施;
(3)注冊消防工程師六人以上,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至少三人;
(4)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級技能等級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2)注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筑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3)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設施;
(4)注冊消防工程師十人以上,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六人;
(5)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級技能等級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7)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二十項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
1、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2)與消防安全評估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注冊消防工程師八人以上,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2)注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筑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3)與消防安全評估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4)注冊消防工程師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6)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十項單體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許可
(一)實施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其中,對擬批準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書面復核。
(二)申請許可應提交的材料:
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2、營業執照等法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
5、驗資證明,場所權屬證明復印件,主要儀器、設備、設施清單;
6、有關質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一級資質的,還應當提交二級資質證書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承擔的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
(三)審批程序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載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含專家評審工作時限)。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擬頒發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證書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以及申請材料報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復核工作。
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載明理由。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審批期間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對申請人的場所、設備、設施等進行實地核查。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四、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開展下列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一)三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生產企業授權的滅火器檢查、維修、更換滅火藥劑及回收等活動(主要為滅火器維修廠家);一級資質、臨時一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各類建筑的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保養活動;二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單體建筑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災危險性為丙類以下的廠房和庫房的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保養活動。
(二)一級資質、臨時一級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各種類型的消防安全評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評估、特殊消防設計方案安全評估等活動,以及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詢活動。二級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從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一般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詢活動。
(三)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滿足《規定》要求的基礎上,可以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四)一級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執業,但應滿足《規定》的相關條件并應當在擬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許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執業。
五、監督管理
(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執業行為,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將違法執業事實、處理結果、處理建議及時通知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不得從事相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注銷其資質:
1、自行申請注銷的;
2、自行停止執業一年以上的;
3、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終止的;
4、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續期的;
5、資質被依法撤銷或者資質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有關信息,發布執業、誠信和監督管理信息,并為社會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六、法律責任
(一)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撤銷其資質,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2、資質被依法注銷,繼續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3、冒用其他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2、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經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間繼續從事相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3、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4、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
5、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6、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
對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明確項目負責人的;
2、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簽名、蓋章的;
3、承接業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的;
4、未備案注冊消防工程師變化情況或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的;
5、未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
6、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的;
7、未公示資質證書、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事項的。
(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證書。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失實文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證書。
(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維修、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的;
2、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在經其維修、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滅火器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維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發生火災時未發揮應有作用,導致傷亡、損失擴大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除本規定另有規定的外,由違法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七、過渡期有關事項
鑒于國家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我省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技能鑒定尚未開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人員和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資質人員數量不能滿足《規定》實施需求的實際情況,省公安消防總隊決定實行過渡期制度,放寬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鑒定報名條件,開設臨時注冊消防工程師資質認定業務,對各消防技術服務單位實施臨時資質許可。過渡期結束后各單位和個人不再享受過渡期制度政策。未取得資質許可的不得從事相應的消防技術服務。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臨時資質的申請時限及資質有效期
1、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臨時一級資質申請時限截至:2014年10月31日。
2、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臨時二級資質申請時限截至:2014年11月30日。
3、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臨時三級資質申請時限截至:2014年11月30日。
4、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臨時一級資質申請時限截至:2014年10月31日。
5、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臨時二級資質申請時限截至:2014年11月30日。
臨時資質有效期暫定至2016年12月31日為止。
(二)臨時注冊消防工程師資質報考要求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臨時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1)臨時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①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②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③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④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⑤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⑥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2)臨時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①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②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③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④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2、臨時注冊消防工程師報考時間定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0日止。
3、報名地點為各地公安消防機構行政審批窗口。
(三)過渡期內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技能鑒定報名要求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技能鑒定。
①取得初級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者;
②消防控制室負責人及領班人員或從事消防檢測、維保工作人員滿一年以上者。
2、過渡期內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技能鑒定報名時間定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0日止。
3、報名地點為各地公安消防機構行政審批窗口。
(四)臨時資質受理條件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滿足過渡期管理要求,且具備正式資質其它條件的,可以參照《規定》申請相應臨時一級、二級和三級資質。
申請臨時一級資質的,應當是具有《規定》實施前3年以上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經歷的現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其以前所從事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或檢測活動都可視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申請單項正式資質和另一項臨時資質以及申請兩項臨時資質的,應分別滿足各自單項資質所有條件;具備臨時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五)臨時資質審批流程
臨時資質受理審批程序參照正式資質辦理。臨時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的報名工作,由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窗口受理;企業申請臨時資質審批,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
(六)臨時資質的執業范圍及要求
臨時資質與相應正式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范圍、執業要求和法律責任等同,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管理。
注: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專家評審工作規則》可在遼寧消防網(http://www.ln119.com)“站內公告”欄目中查詢。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咨詢電話:
024-86934535、024-86934552
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咨詢電話:
沈 陽:024-83962570
大 連:0411-82185562
鞍 山:0412-5591159
撫 順:024-52867457
本 溪:024-43889025
丹 東:0415-2891016
錦 州:0416-2601821
營 口:0417-2956226
阜 新:0418-3356119
遼 陽:0419-2134219
鐵 嶺:024-74617802
朝 陽:0421-2650424
盤 錦:0427-2682728
葫蘆島:0429-6663119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