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公安部網站發布了修改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簡稱公安部第149號令)。該規定共修改增刪了49項內容,其中刪除了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刪去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當前消防改革的關鍵調整期,該規定一經公布便引起了社會極大關注。大家不禁要問,149號令刪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是不是意味著公安機關不再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職能了呢?
經綜合分析,目前僅根據149號令來斷言公安機關尤其是派出所不再承擔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還為時尚早。
理由如下:
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其僅是明確和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并不能完全規定其管理職責。
修改前的《規定》原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是這樣說的: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本條刪掉“消防安全管理”六字,其僅僅意味著公安機關強制傳喚的對象范圍不再包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嫌疑人。這與公安機關是否承擔消防安全管理本身應該是兩碼事。
二、目前《消防法》還沒有修改,新的法規文件尚未出臺,但從上級的主張來看,“在新的法律法規沒有出臺前,公安派出所仍應繼續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三、改革過渡期,中國的國情暫時允許法律法規的稍有抵觸,但不管怎樣,社會管理的職能決不允許出現斷檔或空白。這是中國體制的優勢,應該理解好、把握好、運用好。
因此,公安部將125號令修改為149號令,僅從去掉“消防安全管理”六字來看,一方面或許透露出其不愿繼續承擔消防安全管理職能的部門心愿,另一方面也或許是說明公安機關認為實在沒有必要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違法嫌疑人進行強制傳喚。但不管怎么說,目前,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派出所仍應承擔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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