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實施《社會消防技術服務
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支、大隊,各有關單位: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號發布,自5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規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出臺《規定》的重要意義?!兑幎ā氛J真貫徹了《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精神,是適應轉變政府職能要求、創新社會消防治理方式的重要舉措,為嚴格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各消防支、大隊,各有關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深刻領會《規定》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和精神實質,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按照總隊的統一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臨時資質審批,確?!兑幎ā讽樌麑嵤?。
二、組織好學習培訓工作?!兑幎ā犯鶕鐣兰夹g服務的實踐和市場需要,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類型分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具體規定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條件,統一了從業門檻,明確了消防技術服務的執業范圍和要求,并與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相銜接,在資質條件中規定了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數量要求;在審批程序中引入專家評審機制,保證審批質量和公平公正;強化消防監督管理,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各消防支、大隊,各有關單位要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規定》及其配套法律文書、標準,領會《規定》的具體要求和消防技術服務執業責任??傟爩⑦m時組織社會面宣貫會,對《規定》和我省過渡政策進行解讀,促進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依法規范開展。
三、加強過渡期消防技術服務人員的管理。
(一)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臨時認定。鑒于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尚未開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人員數量尚不能滿足《規定》實施需求等實際情況,總隊決定在全國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前先組織一次不分級別、不分課目的消防專業技術綜合考試。試卷參照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命題,報考條件不低于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考試合格人員和已取得2012年海南省消防從業技術人員資格的人員可臨時替代補充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人員。
?。ǘ╆P于從業人員的要求。一是在過渡期間,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為經考試合格的人員;臨時一級、二級資質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或經考試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我總隊備案。二是操作人員應有不少于3人取得中級以上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鑒定合格尚未取證的,應當出具經核準的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合格成績。三是滅火器維修人員需接受崗前培訓和實際操練,并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四、開展臨時資質審批工作。
?。ㄒ唬┵Y質申請要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滿足本通知過渡期管理要求,且具備正式資質其它條件的,可以參照《規定》申請相應臨時一級、二級和三級資質。申請臨時一級資質的,應當是具有《規定》實施前3年以上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經歷的現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其以前所從事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或檢測活動都可視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申請單項正式資質和另一項臨時資質以及申請兩項臨時資質的,應分別滿足各自單項資質所有條件;具備臨時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二)資質審批時限。臨時資質受理審批程序參照正式資質辦理,臨時二級、三級資質的受理時限不作具體要求,凡符合條件的,從今年5月1日開始,在過渡管理期間,都可以開展臨時資質的受理審批工作,但臨時一級資質申請時間截止至今年10月31日。臨時資質有效期暫定至2016年12月31日,各有關單位要積極推動向正式資質轉換。
?。ㄈ┵Y質管理要求。從今年11月1日開始,現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必須取得正式資質或臨時資質才能繼續執業,所有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的機構都應取得相應資質,方可開展執業活動。過渡期臨時資質與相應正式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范圍、執業要求和法律責任等同,除臨時一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跨省承接特殊消防設計評估等業務外,其他臨時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只能在我省承接相應業務,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各消防支、大隊要按照《規定》要求,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的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內容。在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建成使用前,應當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服務項目完成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服務項目基本情況、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結論性文件等報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要及時進行核查、處理。對發現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規執業行為,要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依法進行查處,并將違規執業事實、處理結果、處理建議及時書面通知實施許可的公安消防部門。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自覺接受公安機關消機構的監督管理。
各地在貫徹執行《規定》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總隊技術處。
附:1.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129號)
2. 公安部關于印發《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公通字〔2014〕18號)
3. 關于印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專家評審工作規則》的通知(公消〔2014〕98號)
4.《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設備配備》(GA 115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