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著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和規范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管理的宗旨,建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以下簡稱認證制度)。
第三條 認證制度遵循統一規范、社會公認、國際可比的原則。
第四條 認證制度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委員會)領導實施。認證委員會下設“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認證辦公室)。專家委員會是實施認證制度的專業咨詢機構;認證辦公室是實施認證制度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是中國境內銀行業的基本從業標準。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分類設置,統一管理,分步實施。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實行證書管理。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擁有銀行相關專業知識、技術和能力的證明。
第八條 資格證書通過考試和資格審核取得。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
第九條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面向銀行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開放。
第十一條 資格證書在中國境內有效。條件成熟時,可實行國際互認。
第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細則和相應工作規則由認證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的修改權、解釋權歸認證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
二OO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