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是房地產估價方法之一。
概念和理論依據 | 生產費用價值論(商品的價格是由其生產所必要的費用決定的) |
對象和條件 | 新近開發建設、可以假設重新開發建設或計劃開發建設的房地產 無收益又很少發生交易,有獨特設計需要的房地產(學校、圖書館、體育場館,醫院、政府辦公樓、軍隊營房、化工廠、碼頭、機場等) |
操作步驟 | Ⅰ、搜集有關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成本、稅費、利潤等資料; Ⅱ、測算重新構建價格:重新構建價格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取得或開發全新狀況的估價對象所需付出的客觀成本和應獲得的平均水平利潤之和; Ⅲ、測算折舊∶估價對象為建筑物時需測算。估價上的“折舊”指市場價值的真實減損,非會計意義上的原始價值分攤、補償或回收的“折舊”; Ⅳ、求取積算價格;積算價格=重新構建價格-折舊。 |
難點 | 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價格構成極其復雜,且折舊包含物質上、功能上和經濟上的價值減損,求取的難度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