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注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評價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中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下面我們對比看一下新政后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制度有哪些變化:
1、級別與專業
類別 |
舊制度 |
新制度 |
詳細內容 |
級別 | 不分級 | 分高級、中級、初級 | 點擊查看 |
等級 | 不分考試等級 | 分公共科目、專業科目 | 點擊查看 |
專業 | 不分專業 | 7個專業: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 點擊查看 |
2、管轄與效力
類別 |
舊制度 |
新制度 |
詳細內容 |
管理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應急管理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點擊查看 |
命題 |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應急管理部委托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承擔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專業科目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 點擊查看 |
效力 | 全國有效 | 中級安全工程師:全國有效 初級安全工程師:各省級行政區域有效 | 點擊查看 |
3、考試安排
類別 |
舊制度 |
新制度 |
詳細內容 |
報考學歷 | 中專以上學歷 | 中級安全工程師:大專以上學歷 初級安全工程師:中專以上學歷 | 點擊查看 |
考試科目 (中級) |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安全生產技術》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7個專業) | 點擊查看 |
考試科目 (初級) | / |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實務》 | 點擊查看 |
考試時長 (中級) | 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 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 點擊查看 |
考試時長 (初級) | / | 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 點擊查看 |
成績有效期 | 2年滾動 | 中級:4年滾動 初級:2年滾動 | 點擊查看 |
考試次數 | 一年一次 | 一年一次 | 點擊查看 |
考試大綱 | 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 中級: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初級: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 | 點擊查看 |
合格標準 | 各科總分60% | 暫未確定 | 點擊查看 |
免試條件 |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中級)報考條件,且在2002年9月3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兩個科目。 | 一是符合《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并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 二是符合《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 點擊查看 |
4、注冊與執業
類別 |
舊制度 |
新制度 |
詳細內容 |
法律責任 | / | 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點擊查看 |
注冊管理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應范圍內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和經應急管理部授權的機構,負責其他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 應急管理部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終審工作,具體工作由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實施。終審通過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別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 點擊查看 |
執業范圍 | / |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咨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 點擊查看 |
5、其他
原證書效用: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中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職稱申報: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發展: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