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20號)同時廢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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