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其使用范圍不得超過相應標準規定的允許范圍。
(二)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碳鋼和低合金碳鋼,鋼材的含磷(P)量不應大于0.030%,含硫(S)量不應大于0.020%。
(三)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碳鋼和低合金鋼,鋼材的含碳量不應大于0.25%,且碳當量Ceq⑴不大于0.45%。如需選用含碳量大于0.25%的鋼材,則應滿足下列要求:
1、建造前征得用戶的同意;
2、碳當量Ceq不得大于0.45%;
3、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試驗報告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并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四)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調質低合金鋼,如果鋼材的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σь≥540MPa,鋼材的含磷(P)量不應大于0.020%含硫(S)量不應大于0.015%。焊接裂紋敏感系數Pcm⑵不應大于0.25%。且應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試驗報告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五)用于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的鋼板和用于壓力容器的低合金鋼板,每批應抽兩張鋼板進行沖擊試驗,試驗溫度為-20℃或按圖樣規定。沖擊試驗要求和沖擊韌性合格指標按表3的規定。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