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C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2、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應不少于2名RT中級人員。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中級人員至少有1名。
3、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12mm~2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于1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手弧焊機等。
5、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礙臺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D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RT中級人員。
2、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切割、焊接、鉆孔、彎管、卷板及機加工設備。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成型機械加工設備。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于5t。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臺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三章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的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格。如制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同樣,制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具有與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一定資歷的下列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一)設計工藝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二)材料質控責任人員。
(三)焊接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四)理化質控制責任人員。
(五)熱處理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六)無損檢測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七)壓力試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八)最終檢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