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審查、征求意見與審議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進行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導則第四條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起草任務書的要求;
(三)是否與其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協調、銜接;
(四)各方面意見的處理是否正確、合理;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審查認為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緩辦或者退回組織起草單位:
(一)有關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和措施存在較大爭議,組織起草單位或者起草者未與有關單位協商的;
(二)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起草任務書要求的;
(三)依據不足或者與其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相抵觸、矛盾的;
(四)主要技術內容嚴重脫離實際、不正確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在技術上存在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調整和修改的。
第二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將審查后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征求基層部門、有關單位和專家及公民的意見。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審查會等,充分聽取意見,研究論 證,提出修改意見,并反饋給組織起草單位。
第二十四條 組織起草單位按照修改意見,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送審稿和起草說明,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將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送審稿文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審議,并將審議意見反饋給組織起草單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審議單格式見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組織起草單位應當對審議意見進行認真研究、論證,組織起草者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送審稿和起草說明進行修改、定稿,形成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報批稿和起草說明。
第二十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需要向WTO/TBT通報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按照有關規定向WTO/TBT通報。組織起草單位應當對WTO/TBT的意見進行分析處理,組織起草者進行必要的修改。
第五章 批準與頒布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報批稿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頒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將批準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名稱、編號、頒布日期、實施日期等予以公告。
第六章 修訂與解釋
第三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局部內容需要修訂,出質檢總局提議,組織起草單位組織起草者進行修訂,修訂的內容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對外頒布。
第三十二條 經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修訂內容與原規范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應當定期進行全面修訂,必要時可隨時進行全面修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全面修訂工作參照本導則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廢止,參照本導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導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導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