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制定程序導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制定程序,保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質量,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立項、起草、審查、征求意見、審議、批準、頒布、解釋和修訂,應當遵守本導則。
第三條 本導則所稱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相應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檢測等活動制定頒布的強制性規定。安全技術規范是特種設備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與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則規定具體化。
第四條 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公開、透明;
(四)體現改革精神,推進技術進步;
(五)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名稱可以稱規程、規則、導則、細則、技術要求等,但是不得稱規章、通知、通告或公告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編號辦法見附件1。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封面、扉頁、目錄、前言、正文、附件等組成,其中前言和附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省略。封面版式及要求見附件2,內容版式及要求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晰,用語準確、簡練,內容明確、具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 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安全技術規范立項、審查、征求意見、批準和頒布,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組織起草單位)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起草者)進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起草。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負責安全技術規范的審議。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