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遲報、漏報甚至謊報、瞞報事故的問題,各方面非常關注,反映比較強烈。條例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答:實踐中,遲報、謊報、瞞報或者漏報事故的情況雖然只是極少數,但影響很惡劣。針對這些問題,條例在明確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這一總體要求的同時,還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進一步落實事故報告責任。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有報告事故的責任。
二是,明確事故報告的程序和時限。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的級別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且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三是,規范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等。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還應當及時補報。
四是,建立值班制度。為了方便人民群眾報告和舉報事故,強化社會監督,條例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的值班制度,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