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例是如何劃分事故等級的?
答:根據國務院2005年1月26日印發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按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條例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于重傷的范圍。
需要說明的是,條例規定事故一般分為上述四個等級,針對一些行業或者領域事故的實際情況,條例還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這樣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