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中,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和法規,熱愛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或從事安全工程技術服務的崗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1995年及以后,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專業論文2篇,或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專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滿5年,累計滿10年。
(五)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方面知識考核合格。
二、認定組織
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單位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軍隊系統的申報工作由總政治部干部部組織進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對本部門(企業)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