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收費標準的通知
人事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人事部《關于申報注冊安全工程師等2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國人部函[2004]1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科目每人每科8元,主觀題科目每人每科12元。
(二)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科目每人每科12元,主觀題科目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考試中心向報考人員收取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費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考務費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上述各項收費收入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的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同級部門預算核撥。
四、執收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五、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2年,試行期滿后,由人事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