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必須獨立設置?
日前,有網友在應急管理部官方網站咨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可與其他部門合并設置?
官方答復: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作為獨立部門設置。
網友咨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兩個問題需咨詢:: 1.這個單位的從業人員包括哪些人員?勞務派遣和承包工程或為本單位提供服務的外包人員是否計算在內?2.設置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業職能部門,還是只要某部門兼安全生產職能即可?或成立類似安委會、安委辦的管理機構即可?
官方回復:您好,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中相關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和被派遣勞動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事務的獨立部門。
以上官方答復一旦成為法律強制性要求,按照9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都應當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月1日起,安全部門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直接管理,或設專職分管負責人!
9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從一般理解的角度來看,該法律條款表達的含義是:生產經營單位既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也可以不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假如企業既可以設置、也可以不設置的話,那新《安全生產法》根本就沒必要設立這條規定。
其真實想表達的含義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負責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為什么這樣規定?
一是要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為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機構,真正從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應急等維度全方位發力;
二是要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的直接代言人,具備權威性、專業性,真正達到安全生產管理的效果;
三是如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是主要負責人直接分管或者設置專職分管負責人,其他分管負責人必然會在經營決策、支持力度、專業程度上有所折扣,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權威性、效率都大大降低,起不到真正預防事故的效果;
四是要保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真正把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管理做深、做專;
五是讓安全管理從業人員真正在企業有堅實的后盾和歸屬感,敢想敢干敢管。
山東:確保年底前安全總監做到應配盡配、配齊配強
不止山東,實際上,部分省市、部分領域已經實行企業安全總監制,比如北京、江蘇、湖北、深圳等地,安全總監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當前重點行業領域所需。設置安全總監,在生產經營單位高級經營管理層落實一名精通安全生產業務、具備豐富安全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總監。
安全總監的設立,意味著專人專職,專職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全面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并直接對主要負責人負責,能夠有效地提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中的地位和作用,優化安全管理人員履職環境,推進生產安全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這是確保新《安全生產法》條款落地的有效舉措。
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官方原文:http://link.233.com/26088/zfgw/202108/t20210812_3696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