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在武漢爆發,又快速蔓延至全國,乃至全世界很多國家。為了遏制疫情的擴散,各地住建局也相繼發布了緊急通知,推遲建筑工地的開復工時間。
這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于建筑業行業短期內的影響無疑是很大的。由此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的問題,也就必然會涉及到索賠了。那么這種情況下的索賠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肺炎疫情屬于哪種性質的索賠?
索賠的起因主要有以下七種,首先,需要分析這場疫情引起的索賠是屬于其中的哪種類型。
這個問題可以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第17條17.1關于“不可抗力確認”的解釋說明: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據此可知,就此次肺炎疫情本身的特性而言,是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但疫情期間的工期延誤和費用損失是否都可以視為不可抗力,則還須對其與疫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
二、肺炎疫情引起的費用損失和工期延誤由誰承擔?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造成的費用損失和工期延誤等后果又該由誰來承擔呢?通用合同條款中17.3.2對此作出如下規定:
三、疫情期間,施工單位應該如何做好索賠管理工作?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并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正如董卿所說:“槍響之后沒有贏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爆發和蔓延無論對發包人還是承包人,都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發承包雙方除開需要做好索賠管理工作以外,還應積極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都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