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公布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浙江省寧波市公布了今年第二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江蘇省常州市應急管理局通報了8起近期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浙江省嘉興市安委辦通報了今年第三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這些企業為何被罰?企業安全生產都有哪些“雷區”要規避?本期共收集20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趕快來學習一下:
違法違規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
NO.1
3月5日,寧波市杭州灣新區安監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轄區內的恩佑清渣劑經營部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該經營部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砷,違法獲利4600元。寧波杭州新區安監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600元,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砷60桶,并處以罰款10.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
3月21日,嘉興市應急管理局和秀洲區應急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在對嘉興美來涂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甲類倉庫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約35噸,遠遠超過該倉庫10噸的設計容量。4月15日,秀洲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NO.3
3月23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在對嘉興海丹染料化工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輔助房內存放有危險化學品過硫酸銨,存在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的行為。4月10日,南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NO.4
3月26日,寧波市鎮海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鎮海華星熱處理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液氨、甲醇過程中,未按規定裝置水花灑、氣體泄漏檢測報警儀等安全措施的違法行為。鎮海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5
3月28日,常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常州東方涂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中存放二甲苯11.56噸,超過最大允許儲存量1.56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
NO.6
4月2日,常州市新北區應急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在常州后肖宇恒幕墻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危險化學品甲苯(約5.4噸)儲存在車間調漆區域,該區域無相關安全行政許可,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標準和要求。
未按規定開展教育培訓 未進行定期檢測
NO.7
1月11日,嘉興市秀洲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當地安全生產監察中隊在對潔達電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2018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問題。3月4日,秀洲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8
4月10日,常州市天寧區應急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在常州市華發機械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只對新進員工進行簡單的口頭培訓,未進行培訓考核;配電間內的絕緣手套和絕緣鞋的試驗合格證已于2018年5月份到期,之后一直未進行復檢試驗;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等問題。
NO.9
5月7日,常州市武進區應急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在常州瑞榮元機械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實際培訓情況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情況,且未能如實記錄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
NO.10
4月16日,嘉興市海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嘉興橙色商業展柜制造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過程中使用危險物品油漆與稀釋劑且儲存不符合規范要求,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暫時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并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整改。4月19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拒不執行現場處理措施決定,仍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5月10日,海鹽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1
4月19日,常州市金壇區應急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對小方五金機械廠檢查時發現,自4月9日被檢查發現存在4項重大事故隱患并被責令停產整改以來,該企業一直未中斷生產且4項重大事故隱患均未完成整改。
NO.12
5月10日,常州市鐘樓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常州市武進江南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今年1月至4月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
無證經營偽造證件從業
NO.13
1月30日,嘉興市平湖市應急管理局聯合該市公安局、市場監管局開展節前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姚國良存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就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4月8日,平湖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112箱及違法所得840元的行政處罰。
NO.14
2月28日,常州市應急管理局的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對常州順洋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核查時發現,該公司現場施工人員王貴龍向執法人員出示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系偽造。
NO.15
3月7日,嘉興市嘉善縣公安局大云派出所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田才根在廠區內無證使用明火進行電焊作業,情節嚴重。當日,嘉善縣公安局依法對田才根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未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評價
NO.16
3月7日,嘉興市嘉善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嘉善友聯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存在未按規定定期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4月18日,嘉善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5.8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7
3月22日,寧波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奉化區應急管理局對寧波興山助劑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200噸/年表面活性劑生產項目(危險化學品使用)未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評價。寧波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7.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其他類型違法行為
NO.18
2018年12月18日,寧波江北欣杰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江北區某新材料項目建筑工地拆卸塔吊過程當中,發生一起因塔吊整體傾覆,導致1人死亡、2人受傷的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經調查,寧波江北欣杰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江北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分別對該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27.5萬元、1.268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9
1月10日,嘉興市中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混凝土公司)一輛混凝土泵車在進行混凝土泵送作業時發生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調查認定,該混凝土泵車操作員周艷華未按照混凝土泵車使用說明書要求,在泵車車臂作業區域與塔吊塔身間未達到安全距離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同時,中聯混凝土公司存在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施工單位江蘇中南建筑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未明確中聯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泵送作業安全生產責任的問題。3月13日,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對周艷華進行立案偵查;3月22日,南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中聯混凝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中軍分別作出罰款24萬元和罰款1.748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0
3月14日,溧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久業新材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對企業存在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未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有限空間現場和特種氣瓶存放區域內部均未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的問題。此外,該公司從未組織過應急預案演練。
編后: 這些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所涉及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其實都是日常檢查中常遇到的問題。為趕工期、降低成本,很多經營者不惜以安全為代價,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殊不知,突破安全這條底線,付出的代價恐怕不止經濟效益這么簡單。
處罰的目的是讓企業更安全地生產。政府不是“保姆”,如果企業主把日常安全管理寄托于政府的檢查、專家的指導,而自己卻不管不問,甚至把別人的事故當“故事”,結果只能迎來更嚴厲的處罰。
說到底,企業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只有企業本身重視安全,遵守規章堅守紅線,才能讓安全為經濟效益保駕護航。
來源:安全生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