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在網絡上和微信上廣泛傳播,做為安全人最關注的當然還是與自己切實利益相關的條款,其中有的直呼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春天來了,理由是第九十四條中將無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做為罰款5萬元以下的依據。今天通過先行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和草案送審稿修訂進行分析對比,發現情況似乎不是那么樂觀,主要原因如下:
一、現行安全生產法中第九十四條規定,具體條文如下: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擬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中第九十四條規定
將第九十四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將笫九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無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將第九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處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具體修訂后如下: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無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處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分析:
1、從擬修訂的安法第九十四條來看,將原來的可以處罰變為了處罰,這說明國家層面開始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不給整改的期限和機會了。
2、第一款增加的“或者無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假如沒有“或者”兩字可能企業真正的會有所顧忌了,但是或者的表述,企業可以松一口氣了,法律沒有明確說必須配備,因此個人認為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和待遇提升問題實際上沒有過多的涉及。
3、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除了危化品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中的用語應、鼓勵都不是強制性的,此次安全法修訂沒有修改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感覺是一個遺憾。
4、不論法律怎么改,不管別人怎么說,還是要做好自己,堅定信心,相信在環保越來越受到重視的情況下,安全這個兄弟(安全環保不分家)也會越來越受重視。安全人自己要努力,要正氣,才能讓別人尊重我們。
來源:今日頭條小崔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