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防火
第一百八十六條礦山地面建筑物和井口建筑物、木料場、煤堆、倉庫、油料庫等,都必須有防火措施和防火制度,并且要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和當地消防機關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七條各廠房和建筑物之間,要留有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積各種物料,以便于消防車輛通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礦山應結合生產、生活供水,建立消防供水系統,保證有足夠的消防用水。
第一百八十九條木料場、煤渣場等,應布置在距離進風井口主要風向下風側80米以外的地方。
第一百九十條木支護的主要井巷,應設置消防水管。如果利用生產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時,則每隔50~100米應安設支管和供水接頭。
第一百九十一條新建礦井的永久架和井口房都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如果采用木結構,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配備防火設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扇風機、房進風井、風峒、暖風風道、井下機電峒室、變電所、電機車庫、油料庫及炸藥庫等,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和支護。室內有醒目的防火警告標志和防火注意事項,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第一百九十三條井下各種油料,應有專用峒室存放。油桶要嚴密封蓋。存放動力油的峒室,應有獨立風流,其貯油量不得超過3晝夜的需用量。
第一百九十四條井下禁止使用變壓器、燈泡和燃燒坑木、廢紙等取暖和烘烤物品。
使用過的廢油、棉紗布頭等易燃物,應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及時運往井外處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內從事焊接等動火工作,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防火措施。
第一百九十六條井上柴油機設備或液壓設備嚴禁漏油,如出現漏油要及時修復。每臺柴油機設備上均應配備滅火設施。
第一百九十七條礦山每年應結合采掘計劃的變更等具體情況編制防火計劃和制定滅火措施。礦井防火措施和滅火措施中,應包括撒出人員、搶救人員的行動路線,調度風向風流的措施,及各級人員的職責等。
第一百九十八條礦山應規定專門的火災警號,警號應聲光兼備。
第一百九十九條礦井發生火災時,主扇是否繼續運轉或反風,應根據防火行動計劃和當時的具體情況,由主管礦長或總工程師決定,不得任意行動。
第二節滅火
第二百條任何人發現井下發火時,都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辦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調度室。區、隊、班、組長要依照礦井防火計劃,首先撒出險區人員,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時滅火。
電氣設備著火時,首先要切斷電源。在電源未切斷,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
第二百零一條主管礦長或總工程師接到火災報告,應立即組織救護隊和有關人員,首先查明火源及發火地點的情況,根據發火地點和防火計劃,擬定具體的滅火和搶救行動計劃,進行滅火和救護工作。滅火時要有防止風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氣體曼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