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督檢查
1. 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全國性的鍋爐定型設計,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查批準;非全國性的鍋爐定型設計,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和勞動局(廳)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屬于《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三類容器的設計,還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 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2. 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加工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焊接工人必須經過考試,取得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合格證,才準焊接受壓元件。 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同意。對于制造壓力為一個表壓以上的蒸汽鍋爐的單位和制造三類壓力容器的單位,還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上和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由國家勞動總局發給制造許可證。未履行上述手續的單位,不準制造這種設備。對于產品質量低劣又無改進的制造單位,應取消其制造資格。
3.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驗收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對鍋爐制造廠的鍋爐產品實行出廠監督檢驗制度。監督檢驗工作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進行。鍋爐制造廠應繳納檢驗費。 鍋爐、壓力容器的新產品,必須經過試制和鑒定,才準批量生產。新產品的鑒定,必須有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代表參加。
4.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應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生產,產品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性能的要求。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產品,必須經過試制和鑒定,才準批量生產。新產品的鑒定,必須有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代表參加。
5. 安裝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單位,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安裝工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保證施工質量。 鍋爐安裝前,須將鍋爐平面布置圖及標明與有關建筑距離的圖紙,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6.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對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司爐工作必須經過考核,取得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合格證,才準獨立操作。把安全工程師站點加入收藏夾
7.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對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定期檢驗工作,可以由使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進行,也可以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檢驗所進行。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考核批準。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對他們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抽查。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檢驗所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被檢單位應繳納檢驗費。
8. 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并將修理和改造方案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
9. 鍋爐、壓力容器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又無修理價值時,應做報廢處理,并將使用證交回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已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壓設備使用。
二、 機構和職權
1. 國家勞動總局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主管全國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局(廳)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工業集中的地區、市勞動局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科,主管所管轄區域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 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受同級勞動部門的領導,業務上受上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 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和調動,應報上一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從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知識的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中選任。 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的監察員,由國家勞動總局任命;地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局(廳)任命,報國家勞動總避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監察員由任命機關發給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證。監察員證由國家勞動總局統一印制。
3.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1) 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 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3) 對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行為時,有權通知該單位予以糾正。
(4) 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行為。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可以發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要求使用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或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有權通知停止該設備的運行。
(5) 監督有關單位對司爐工、焊工的培訓和考試,發給合格證。有權制止沒有合格證的司爐工獨立操作鍋爐,制止沒有合格證的焊工焊接受壓元件。
(6) 有權參加或進行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4. 監察員憑其證件,在所管轄的范圍內,有權隨時進入制造、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有權要求這些單位報告貫徹執行有關規程、技術標準的情況,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有權向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阻難。
5. 監察員必須正確地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得玩忽職守,違法亂紀。否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 事故處理
1. 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定及時上報。 鍋爐、壓力容器發生爆炸事故后,當地公安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報告,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在上述人員到達前,除了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發生事故的單位要保護好現場。
2. 鍋爐、壓力容器發生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后,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必要時應邀請科研等有關單位,共同調查分析事故,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 事故分析中的試驗費用,由事故主要責任單位承擔。
3. 因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的原因,發生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損失時,事故主要責任單位應向使用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4. 對嚴重違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法規,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員,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到刑事責任。
5. 處理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勞動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