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在正式建造前應到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房審批手續。
一、位置的安全要求
(1)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廳、影劇院的觀眾廳、候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及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新建的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
(2)鍋爐房如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中,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超過10 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
2)每臺鍋爐必須有可靠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
3)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和聯鎖保護裝置要定期維護和試驗,以保證其靈敏可靠。
4)鍋爐房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獨立操作的司爐工人必須持有相應級別的司爐操作證,且連續操作同類別鍋爐五年以上,未發生過事故。
6)必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3)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且鍋爐房的設置應事先征得市、地級及其以上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
1)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超過4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hMPa。
2)必須是用油、氣體作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
3)燃料供應管路的連接采用氬弧焊打底。
4)當鍋爐房設置在地下室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房間相連。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應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二、經濟、交通、環保、建筑等方面的要求
(1)在總體布局上應靠近熱負荷相對集中的地區,這樣既可以縮小管道投資費用和減少熱損失,又可減少設計、施工和維修的工作量。
(2)應便于管線引出,使室外管線的布置在技術、經濟上更為合理,如鍋爐房宜位于地勢較低的位置,以利于蒸汽系統的凝結水的回收和熱水系統的布置。
(3)應與其他需要熱量或動力的車間布置在同一區域,如煤氣發生站、空調系統、洗衣房等,以便于燃料的運輸和電力輸送,并有利于環境保護。
(4)應位于交通便利的地點,盡可能靠近鐵路、公路和河道,便于燃料的貯運,并宜使人流和燃料運輸分開。
(5)應位于地質較好的地區,鍋爐房的地面標高應至少高出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并利于供水、排水和供電。
(6)應有較好的朝向,并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爐前操作處應盡量避免日曬。
(7)應避免鍋爐有害煙塵、有害氣體和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宜位于生活區域及賓館、飯店等的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宜位于該季節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8)如鍋爐房有擴建的可能,選擇位置時還應留有可供今后擴建的余地。
三、鍋爐房結構、布置、消防等要求
(1)鍋爐房及燃料貯運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2)鍋爐房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房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采用玻璃窗、天窗、薄墻等。泄壓處不得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相鄰。
(3)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留有必要的間距、通道,便于安裝、操作、通行和檢修。
(4)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照明)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防凍措施。操作間盡可能與鍋爐及輔機和附屬設施分開,減小噪聲、油氣等對操作人員的傷害。
(5)鍋爐房內的地面應平整無臺階,且應防止積水、積油。
(6)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溫損壞,減弱承重強度或縮短使用年限。
(7)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但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8)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且不宜采用金屬卷閘門。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將門鎖住或閂住,鍋爐房的出入口和通道應暢通無阻,不得堆放雜物。
(9)特殊情況下,臨時露天布置的鍋爐應有操作間,并有防雨、防風、防凍、防腐措施。
(10)鍋爐房內的管線等工藝布置應力求合理、經濟、實用和安全,盡量按工藝流程布置各種輔助設備,使得水、汽、燃料、煙塵等流程簡短流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