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2 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3) 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4)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5)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6) 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7)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8)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 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10)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生產煙花暴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45 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 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安全管理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
可證。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化暴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暴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2)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4)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5) 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6)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7)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2)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3)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5)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6) 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 3 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一般要求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化爆竹。
“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 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 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 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二)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許可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2)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3)燃放作業方案
(4)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2 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3) 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4)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5)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6) 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7)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8)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 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10)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生產煙花暴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45 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 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安全管理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
可證。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化暴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暴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2)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4)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5) 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6)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7)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2)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3)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5)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6) 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 3 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一般要求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化爆竹。
“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 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 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 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二)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許可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2)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3)燃放作業方案
(4)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