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要求如下:
繼續教育時間: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繼續教育內容:繼續教育應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其中專業課程學時應不少于繼續教育總學時的一半。
繼續教育實施: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機構: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承擔。
大綱制定: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通過這些繼續教育要求,確保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能夠不斷更新知識和技能,提高其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專業水平。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