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計算如下:
一級至四級傷殘: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至六級傷殘: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70%、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七級至十級傷殘:
無傷殘津貼,但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其他相關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傷殘津貼的標準會根據職工的傷殘等級和工資水平進行調整,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
通過這些規定,確保了工傷職工在不同傷殘等級下能夠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