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享有以下待遇:
工資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生活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滿后的處理:
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滿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繼續治療的,可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通過這些規定,確保了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的基本生活和經濟保障,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