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進行事故報告:
現場人員報告: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緊急情況下的越級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續報和補報: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或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發生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續報或補報。
通過這些規定,確保了事故信息能夠迅速傳遞到相關部門,為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提供及時的信息支持。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事故報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