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了其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普遍適用:根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這一規定確立了《條例》在各類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立法中的主法地位,具有普遍約束力。
銜接適用:《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主要是為了體現某些事故的特殊性,并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例如,水上交通事故、煤礦事故等可以依照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
選擇適用:《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如果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這賦予了政府一定的選擇權,以應對一些特殊情況。
參照適用:《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參照本條例執行。這有助于解決這些單位發生事故時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問題。
排除適用:《條例》第二條規定,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這些事故因其特殊性,已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
通過以上規定,《條例》明確了其在各類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適用范圍,確保了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的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