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注安法規科目時,“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這一考點為24年教材新增考點,在考試中雖然分值占比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對整體成績至關重要。
2025年注安法規考點: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經調查認定對該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當列入名單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被處以罰款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 下列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的;
(三)在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或者逃避執行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對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相關信息;
(二)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實施行業或者職業禁入;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基于誠信的管理措施;
(四)取消參加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的評先評優資格;
(五)在政府資金項目申請、財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后由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被列入對象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12個月,可以申請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實施職業或者行業禁入期限尚未屆滿的不予提前移出。
經典習題
張某是某化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其未及時消除隱患,導致發生2人死亡,8人重傷的爆炸事故,事故調查發現張某瞞報了1人死亡。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對化工企業處以30~100萬元的罰款處罰
B.張某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C.對該企業采取加重執法處罰力度的措施
D.化工企業和張某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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