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4項——《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由人事部、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實施)
二、行政許可條件
1. 經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 受聘于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三、申請材料目錄
(一)初始注冊
1.初始注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聘用證明;
4.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張。
(二)延續注冊
1.延續注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聘用證明;
4.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5.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張。
(三)變更注冊
1.變更注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
3.與原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證明;
4.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聘用證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張。
(四)補辦執業證
1.補辦申請表及書面說明;
2.損壞的執業證,或者在所在地省級主要報紙刊登執業證遺失聲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張。
四、行政許可程序及辦理期限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單位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級、部門注冊機構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可的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有關中央企業)。
2.省級、部門注冊機構受理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申請注冊人員匯總表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有關中央企業對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后,將申請注冊人員匯總表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初審材料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不予注冊的,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補辦執業證,由本人提出申請,聘用單位證實,省級、部門注冊機構或有關中央企業審核,安全監管總局復核。
五、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六、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
申請材料受理地點: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西街17號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郵政編碼:100029
聯系電話:010-64937467,64897067(帶傳真)
七、相關文件目錄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人事〔2002〕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