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簡介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簡介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北京市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管理。北京地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共同組織實施。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考務管理和執業資格證書頒發工作,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考前培訓和執業資格證書注冊管理工作。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注冊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審核手續。北京市人事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注冊安全工程師認定根據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87號)文件精神,開展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
北京市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北京市人事局進行審核。
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中,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和法規,熱愛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或從事安全工程技術服務的崗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1995年及以后,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專業論文2篇,或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專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滿5年,累計滿10年。
(五)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方面知識考核合格。
國家在實施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各單位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生產經營單位長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二、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二)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兩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三)根據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資格審核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相關業務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2007年年底。
三、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成績管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四、考試時間
2007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是9月8、9日,具體考試安排如下:
日 期 | 考 試 時 間 | 考 試 科 目 | |
9月8日 |
上午 |
9:00—11:30 |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
下午 |
2:00—4:30 |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 |
9月9日 |
上午 |
9:00—11:30 |
安全生產技術 |
下午 |
2:00—4:30 |
五、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每年四、五月份。
(二)報名方式和地點:一般采用網上和現場報名兩種方式,地點在各地人事考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