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程序”的考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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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
行政處罰的 決定程序 |
簡易程序 |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簡易程序包括:表明身份,說明處罰理由,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制作筆錄,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備案 |
一般程序 |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審查調查結果、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 |
聽證程序 |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 | |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
(1)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2)行政許可的審查與決定 (3)行政許可的聽證 (4)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 |
取得安全生產 許可證的程序 |
(1)公開申請事項和要求 (2)企業應當依法提出申請 (3)受理申請及審查 (4)決定 (5)期限與延續 (6)補辦與變更 (7)檔案管理與公告 | |
生產事故報告的程序 |
(1)事故發生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 (2)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事故發生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續報 | |
注冊安全工程師 初始注冊的程序 |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將申請人按《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 (2)部門、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 | |
特種作業操作證 的復審程序 |
(1)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2)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 | |
消防設計審核程序 |
(1)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的有關材料 (2)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消防法》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 (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 |
消防驗收程序 |
(1)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申請消防驗收的有關材料 (2)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 |
安全生產標準的修訂程序 |
安全生產標準的修訂程序包括:立項階段、修訂階段、征求意見階段、審查階段、批準階段、出版階段、復審階段、廢止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