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刺階段很多考生復習時都有這樣的感受:“法規好多數字和時間考點啊!!內容多,容易混淆又忘得快……”
今天又給大家帶來了備考的干貨整理——注安時間考點匯總,這些時間考點容易記混,大家一定要收藏好背起來!
1小時
1.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縣級安監報告
2.事故快報(較大以上事故,單位1小時內報省級安監;重特事故,省級安監1小時以內報國家安監,國家安監1小時內報國務院)
2小時
事故發生后,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逐級上報時間
1日
1.消防重點單位防火巡查
2.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每日使用前檢查
2日
1.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費的交回行政處罰部門
2.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3.注冊安全工程師每個注冊內繼續教育48學時
4.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處罰同時于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3日
1.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審批
2.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審批,運達地縣級公安
3.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在貨物運達后核銷,交回原發證機關民爆銷售企業、購買單每都應在成交3日內,報各自所在地縣級公安備案
4.銷售、購買民爆物品的單位成交之日起3日內向相關部門備案
5.爆破作業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備案
6.高危新人培訓時間72學時
5日
1.劇毒,易致爆化學品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在購買后5日內將品種、數量、流向向縣級安監備案
2.民爆購買許可證審核,使用所在地縣級公安.
3.特種作業許可證申請補充材料
4.消防設計驗收抽查,單位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5日內遞交材料
5.行政處罰后,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行政機關告知后5日內提出
7日
1.行政處罰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先登記,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2.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送達
3.行政機關提前7天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
4.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審批
5.道路交通、火災事故傷亡人數補報時限
10日
安監收到有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回復生產申請報告后10內進行現場審查
15日
1.單位主要負責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行政處罰是罰款的,15內交罰款
3.建設單位在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安全施工措施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設單位在拆除施工15日前備案
5.電梯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周期
6.社保部門對于事實清楚的工傷認定申請,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
7.對市級勞動能為鑒定不服的,15日內向省級再提出鑒定申請
20日
1.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社區的市安監20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報省級安監,省級安監45日內審批發證
2.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審批時限,縣級安監
3.焰火燃放許可證審批,公安
4.民爆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審批
5.特種作業操作證考核發證機關復審時限20個工作日完成復審"
30日
1.高危、國家和省級重點項目試運行時間不少于30日(不大于180日)
2.煤礦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并給予書面答復的時限
3.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審批時限,市級安監
4.民爆銷售許可證審批,省級民爆主管部門(售出后3日內備案)
5.安裝、維修、改造后的特種設備資料由施工單位交給使用單位歸檔
6.工傷后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自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單位未給保工傷保險的,時間延長為1年)
7.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項目有職業危害的,竣工之日起30日內進行職業危害申報
8.事故傷亡人數補報時限
9.特種設備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內,向直轄市或者社區的市特種設備安監登記
10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審批
1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合同
12.由于單位的原因未提供社會保險、定額報酬等,勞動者想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1個月
1.特種設備自檢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到期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3.高毒物品作業場所中毒危害因素監測,每月一次
4.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滿1年未予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每月支付2倍工資
45日
1.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和發證的工作時限,法定工作日
2.危化品使用許可審核,設區的市級安監
3.新、改、擴建的危化品生產、儲存場所安全條件審查
4.民爆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
5.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設區的市安監20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報省級安監,省級安監45日內審批發證
60日
1.煤礦復產驗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驗收完畢
2.事故調查時限(特別復雜事故120天)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事實清楚、權利明確的15日)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必要時可延長30日)
5.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提出申請
3個月
1.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前3個月內申請延期.
2.煤礦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關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半年
1.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半年一次
2.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個月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加班和夜班
1年
1.建筑消防設施全面檢查一年一次
2.工傷后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自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單位未給保工傷保險的,時間延長為1年)
3.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演練一年一次
4.劇毒、易致爆化學品銷售記錄保留1年以上
5.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從事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不得加班和夜班
6.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請復查
7.工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年
1.行政處罰的追溯實效2年
2.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換工作的競業限制時限,不得超過2年
3.重復使用的化學品包裝物使用前檢查記錄需保存2年以上
4.企業銷售民爆的相關材料保留2年
3年
1.安全許可證有效期(不設年檢)
2.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周期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復審時間變為6年一次)
3.生產、儲存危化品的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評價每3年一次
4.單位指定的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實質內容變化的及時修訂)
5年
1.主要負責人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事故的,自行政處罰處罰之日或刑事處罰結束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單位本行業的主要負責人。
2.煤礦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關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3.注冊安全工程師有效期
6年
1.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
2.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企,復審時間變為6年一次
10年
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從事本工程10年以上,復審時間變為6年一次